租客不交水电费 房东想驱逐却被判败诉




房东调涨水电费,租客不同意拒缴,于是房东发出了驱逐令,可租客不同意搬家。双方沟通无结果,闹上安省租务委员会(The Landlord and Tenant Board)来仲裁。按说是租客欠水电费,属于理亏的一方,谁知租务委员会却判房东败诉,理由是他“不理解房租的概念”。

据委员会公布的案情,该房东和房客曾签订租约,写明了房租是800元。不过,双方还另外达成协议,房客每月需要向房东支付水电费。

通常情况下,房客每月都是在800元的基础上再支付200元当作水电费,但是这一费用并不是固定的。住了几个月之后,水电费往往超过这一数额,于是房东便要求房客多付一些钱。

在2015年11月,房东提出调涨水电费,从原来的每月200到400元,可是房客不同意。于是从2015年11月到2016年2月,房客都没有缴纳一分钱的水电费(800元的房租照缴)。

在2016年1月,房东以“拖欠房租”为名,给给房客下了一张“逐客令”,要求对方在1月17日之前离开,但是租客不同意搬家。双方纷争不下,只好交由租务委员会裁决。

租务委员会经过审理,于今年的3月3日判决房东败诉,理由是他“不理解对房租概念”。

委员会援引本省的《租务法》( 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指出,房租是指“房客支付的费用以获取房东提供的出租单位,以及相应的租住服务、事务和设备的权利。房租之外可以有针对单独服务、事务和设备的收费,也可以没有。”

(原文:Rent includes the amount of any consideration paid or given or required to be paid or given by or on behalf of a tenant to a landlord or the landlord’s agent for the right to occupy a rental unit and for any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and any privilege, accommodation or thing that the landlord provides for the tenant in respect of the occupancy of the rental unit, whether or not a separate charge is made for services and facilities or for the privilege, accommodation or thing.)

房主声称,租客交水电费也属于交房租的一部分,欠水电费就等于欠租,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租务法》116-119条,房东只能在租客每租满12个月之后才能增加一次房租,而且还要提前90天向租客提供一份书面通知,所以房东不应该让他每月缴纳一个不固定的费用。

在本案中,房客应缴的租金为800元,他每月都缴齐,分文不差。

水电费既然不属于房租,那么房客欠缴水电费就不应该以“拖欠房租”为名而被驱逐,所以委员会判决房东败诉。

本地法律专家指出,此案中的房东引用了错误的法律条款,所以被判败诉。其实,他可以引用有关房东利益的条款,说房客不交水电导致他的利益受损,那样可能就会得到法官的支持。

最简单的方法则是房东让房客自行负担电费,电费是跟着人头走的,如果租客欠费,电力局自会想办法追讨,房东无需操心。

(加国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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