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卑诗省上诉庭的裁决﹐当地產交易告吹﹐卖家没有损失也可以没收挞订买家的订金﹐除非所涉及的款项大至不合理。
资料显示﹐相同的原则亦适用于安省。
根据案情﹐译音姓张(Zhang)的买家以2,030,000元的售价购一个住宅物业﹐以大温哥华地產商会(Greater Vancouver Real Estate Board)所使用的标准合约进行买卖手续﹐并且支付10万元订金﹐但未有完成合约﹐其后当卖家以更高的价售把物业出售之后﹐这笔订金谁属的纠纷便闹上法庭。
原审法庭法官判处这名买家胜诉﹐所持的理由是应以合约的用词為理据﹐由于有关的合约没有清楚註明订金是不可以退回﹐所以买方应可以取回这笔款项﹐但译音姓唐(Tang)及姓曾(Tsang)的卖家不服﹐提出上诉。
上诉庭不同意标准合约内的有关用词足以影响裁决﹐并且认為应当以有关地產订金的歷来法理来作為依据。根据英国–加拿大的法律﹐超过100年来﹐地產交易的订金都是不可以退回的。
上诉庭指出﹐根据定义﹐订金是不可以退回的﹐而这不是假定﹐只是涉及到定义﹐是按照习惯法来解释合约中的一个用词。
根据合约法﹐除非收受订金的一方有损失﹐否则订金是可以退回﹐但可由法庭介入﹐以确保有关的赔偿公平及合理。
不过﹐这个原则并不适用于地產交易。地產的订金是不可以退回的﹐除非数目大至不合理的程度或属于刑罚性质。在这样情况下﹐法庭可以介入﹐引用相关的法律来降低没收金额。至于什麼程度才被视為大得不合理﹐则没有明确的界定。
不过﹐一般来说﹐10%的订金并非不合理﹐而这宗官司的订金只佔卖价的5%。
由5名法官组成的上诉庭再次确认这个既定的原则。换言之﹐卖方虽然能够以比原来的售价更高的价格把物业出售﹐并且没有损失﹐但仍然可以保留订金。
合约条文中可能会註明﹐在卖家所导致未能完成合约的情况之下﹐订金将基于经证实的损失而被没收。不过﹐上诉庭在裁决中指出﹐这样的条款并不会改变订金的性质﹐也许可解释為订金得用作抵偿已证明的损失﹐但如没有提出损失﹐订金也会被没收。
根据裁决﹐负责保管这笔订金的地產公司﹐须把这笔订金连同利息交给卖方。
安省也曾有相同性质的官司。根据案情﹐卖方收了1万元的订金﹐由于没有损失﹐被小额钱债法庭的法官下令退还当中的9,700元。不过﹐卖方上诉得直﹐得以保留全部订金。
(来源:多伦多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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