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的经纪即使没找到买家,是否都有权取得佣金?

问:我委托地产经纪放售房子。放盘协议快将到期,我想找其他经纪。我原来的经纪即使没有找到买家,是否都有权取得佣金?

 

答:经纪的代理协议到期前,你或你的代理经纪仍未能找到买家,这样的事时常发生。要决定是否与你当前的经纪解约,或者尝试另一个经纪,有一些法律细节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一份典型的放盘协议(Listing Agreement)应包含一个称为[延长期]Holdover)的条款,以保护已投入时间和精力,协助出售房子的地产经纪。

 

一般来说,[延长期]条款会包含如下声明:如果某物业在协议到期的多少天内售给了之前曾看过房子的人士,卖方仍须支付佣金给该经纪。[延长期]的时间是可以商量的,并在放盘协议中列明。大多数的[卖方代理协议]Buyer Representation Agreements)也有[延长期]条款。

 

(此处需要说明一下。有些买家在协议期限内来看过房子,却等到协定过期后,自己私下和卖家达成交易,以省下佣金。如果这种情况发生,那经纪就白辛苦了。为了防止类似作弊行为,保障地产经纪权益,地产协议内一般都要有一个“延长期”条款。如延长期为60-90天,那么在代理协定过期后60-90天内,如果之前来看过房的买家和卖家达成了交易,该代理经纪还是能得到佣金。如果在[延长期]内,该卖家又与别的经纪签了代理协定,与之前看过房的买家以更低的佣金达成协定,那之前的经纪将有权获得佣金差额。如之前的经纪收3.5%,现在的经纪只收2.5%,那之前的经纪将获得1%的佣金差额。)

 

如果有任何疑问,请寻求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