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合伙投资房产,事先须商讨一些重要事宜,以免日后承担昂贵的法律及会计费用。以下是一些必须注意的事项。
业权人属谁?如属首次投资,建议项目所有合伙均以个人姓名而非以公司名称登记为业权人。借款人一般要求所有合伙人签署按揭,由于成立公司需额外支付簿记及报税开支,因此以公司名称登记业权没有什么好处。而且与负债有关的索赔,均可获保险保障。
决策如何制订?接纳租客及装修等重大问题,应以大多数通过,但在部分情况下,或必须一致通过以保障所有合伙人的权益。
支票签署人属谁?签字权及有关分配是问题的关键之一。建议设定如果金额上限为1,000元或2,000元的支票,可由一人签署,超出上限者则须至少两人签署。物业投资应设立另类支票户口,以免以个人支票支付帐单而产生混乱。
何时准备报表?负责管理该物业的合伙人应按规定每月呈交所收租金及所付支出的报表,以及呈交年度报表,让所有合伙人在报个人税时填写有关收入与支出。
如何解决争议?将争议交由法庭处理,唯一得益的是律师。建议详细订立仲裁程式,由仲裁人而非法庭作最终决定。由法庭处理争议必会拖延时间,增加成本。
如有合伙人离世该怎么办?应设鉴定物业价值程式,由其他合伙人以公平市价购入离世者的所占部分。
如有合伙人欲出售物业但其他人不同意该怎么办?应设程式让其他不欲出售物业者,根据估值,以公平市价购入。
如有合伙人不支付其所应支付的支出怎么办?如不支付其应付的支出,他便失去所有与该物业有关的决定权。其他合伙人可按固定公式,以减价买入违约合伙人所占部分。
所有投资房地产人士均欲赚取利润,不过,如果一旦出现问题,订下的协议便可迅速提供答案而无需诉诸昂贵的法律或会计程序。